拘留+罚款!4人经营黑旅店被北京丰台警方依法处罚

近日,丰台警方按照市公安局统一部署,在辖区持续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清查统一行动,加大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,全面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,全力营造“房安全、人安居”的平安居住环境。

案件还原

大红门派出所在辖区后村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,刘某某、袁某某、王某某、马某某四人涉嫌经营黑旅店。经民警进一步查证,发现上述四人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及第二款规定,对上述四人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,取缔经营场所。

法律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,予以取缔。
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 第六十五条规定,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,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的,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警方提示

“租房必登记”是一道“安心符”。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合法合规出租房屋,自觉履行房屋管理责任,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,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,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;请房屋承租人遵规守法,自觉配合房屋出租人完成信息登记,积极配合警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,警民携手,共创“房安全、人安全”美好图景。

来源:丰台公安分局